原告郑*1、郑*2、宁*诉被告温县东升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利宝保险公司)、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1、郑*2、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周*,被告东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利宝保险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1、郑*2、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升公司与被告王*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致原告亲人郑**死亡的死亡赔偿金358578元、丧葬费3665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446228元;2.判令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利宝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支付精神抚...(本文书还有29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