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请执行人)蔡**与被告(案外人)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0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2.准许执行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单元××号房屋;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蔡**与张志伟、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刘*军借款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蔡**借款本金2870000元及利息(以2870000为基数,按月息2分的标准,自2014年7月20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8日至);被告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刘*军对被告张志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河南立奇置业有限公司、刘*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被告张志伟追偿”蔡**于2017年1月23日向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转移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被告(案外人)周*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单元××号房屋的预查...(本文书还有5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