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作出(2017)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佳明公司、天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裁定指令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宁安市人民法院经重审作出判决后,佳明公司、阳光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10民终****号终审判决,佳明公司、阳光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案涉车辆经天源公司于2014年6月14日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2015年5月5日14时许,案外人胡海军驾驶案涉车...(本文书还有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