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刘**、被告陈**不服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7)黑8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黑81民终****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7)黑8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证人李*、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车费、农**。
9845.50元;2.被告赔偿12公顷大豆减产30%的损失3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地邻关系,2017年5月种地后,被告喷封闭药时,错误的将原告的12公顷大豆喷洒了农药。由于被告的封闭药配方失误造成原告土地草荒。2017年5月14日原告找到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自认材料一份,承诺一切后果和责任由被告承担。原告有现场照片,录像为证,经场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就损失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没有办法诉至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陈**辩称,1.被告喷洒封闭药,喷洒到原告承包地里是7公顷,不是12公顷。该7公顷原告是追认了被告喷洒农药,另外的5公顷是应原告的要求...(本文书还有5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