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张**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冻结的银行存款虽存于张**账户内,但该款系新郑*开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解除与张**购地协议后的货币补偿款,其来源是赵*坡与张**(要求写成张**的名字)、新郑*开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时所缴纳的地皮款。张**提交的收据上显示交款金额102万,未就与转账金额96万元之间的差额作出说明。而一审法院执行局向新郑*开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调取的编号相同的收据存根上不仅对6万元差额原因作了说明,且备注系张**交款。执行局对收据存根的经手人白遂强所作的调查笔录中,白遂强证实地皮款系张**去银行用现金所交,张*...(本文书还有36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