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漯河市鑫汇达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达公司)诉被告漯河丰润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2020年7月27日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丰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汇达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4142634.68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9日),利息955242.82元(按月息2分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3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150万元,以上共计6597877.5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8日,原、被告双方在原租赁协议基础上签署仓库租赁协议,约定租赁费用为每年每吨30元人民币;租赁时间为2017年6月1日起算租赁期限2年;协议签订后乙方须在7日内向甲方缴纳租金30万元;租赁费用由乙方按照季度缴纳,即漯河市204拨付资金后3日内由乙方转入甲方指定账户,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本文书还有23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