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汤**因与被上诉人泗阳县众兴镇水晶尚居宾馆(以下简称尚居宾馆)、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汤**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张**和尚居宾馆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第一,张**、尚居宾馆在一审中提供的说明系复印件,该说明并无开发商江苏金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王*、汤**对该份证据亦不予认可一审中,王*、汤**申请追加江苏金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王*、汤**多次到水晶国际售楼处询问相关情况,均被告知涉案下水管道通眼至**楼并未得到江苏金鹭置业有限公司的授权故一审判决认定张**、尚居宾馆系经江苏金鹭置业有限...(本文书还有3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