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诉被告任**、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修水县太阳升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阳升镇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太阳升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四被告在扣除原告自身责任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0384元,其中后续治疗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252396元、误工费29141元、护理费10370元、营养费3050元、住院伙食补助3050元、交通食宿费2000元、鉴定费3300元、精神抚慰金9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1日被告任**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原告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本文书还有4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