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徐*于2017年7月13日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案号为2017沪01**民初1772号。被告徐*与被告陈**系母女关系。2012年间原告与两被告出资购买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南华路**弄xxx号**室的系争房屋,该系争房产产权登记为原告与两被告共同所有。现因原告与被告徐*已离婚,现系争房屋目前市场价格在150万元左右。故原告要求分得系争房产内属于原告的份额。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公积金还贷共计61,730元,被告徐*公积金还贷共计64,410元。离婚时,被告徐*一次性还款120,963.08元。
又查明,原告与两被告一致确认涉案系争房屋目前市场价格为135万元。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民事判决书、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查询单、提前贷款...(本文书还有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