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梧州市长洲区柏莎美容院(以下简称柏莎美容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被告柏莎美容院的经营者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医疗费817.50元及后续治疗费25000元,共计3481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9日,原告到被告处点痣,以微信转账158元作为支付凭证。因该店员工隐瞒不会点痣的事实,导致原告脸上多处受伤,伤口长期反复发炎,给原告带来了工作上的不便、生活上的困扰及精神上的创伤。原告因伤长期服用抗生素和消炎药导致身体机能下降。被告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后续治疗费用和各项赔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柏莎美容院辩称,1.原告于20...(本文书还有2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