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梁**及原审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于2018年。-2-
3月至6月23日在被上诉人的公司打工是事实,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根本不是朋友关系,是到其那里打工才认识的,并没有在此段时间向被上诉人借过钱。上诉人得到的15671元是工资款,不是借款。因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打工期间,被上诉人不按时发工资,上诉人因生活消费不得不向被上诉人提出预支一些工资,...(本文书还有1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