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梁*,住晋中市榆次区。
董*因诉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20)晋行申****号行政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案涉房屋(窑洞)及宅基地为再审申请人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合法财产,二审法院以申请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上诉,明显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董根保生前在××区有上世纪50年代建造用于居住的窑洞**座,宅基地使用面积为0.58亩。申请人原审起诉时提交了1986年榆次区清理宅基地登记表以及兄弟姐妹一致同意由再审申请人继承的声明等,充分证明案涉房屋(窑洞)及宅基地是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等相关规...(本文书还有1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