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被告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其异议不能成立,于2020年10月12日裁定驳回被告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0100元及损失(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自2018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让原告为其送煤,原告将煤送至被告,被告收...(本文书还有1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