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6735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1年到鲁山县××西村经营沙石生意。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购买原告经营的沙石料,期间只支付了原告部分价款,2017年6月18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下欠原告沙石款567350元没有支付,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之后原告不断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总以资金紧张为由推托不还。因该欠条马上届满三年,原告找被告让其更换欠条。2020年6月11日,双方约定见面,原告按照被告微信所发...(本文书还有2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