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冯**向原告李**支付借款60万元及利息42.8万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2%自2013年6月11日到实际支付之日止,已经扣除已支付的7万元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李**与被告冯**在甘肃金昌做生意时认识,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3年6月11日和8月11日向被告转款6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1分,当时并未出具借条,2016年被告向原告补写借条一份,但标注日期为2013年6月11日。被告冯**分三期支付利息共计7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无果,提起诉讼。
被告冯**辩称,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今年没有能力偿还。
原告为...(本文书还有1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