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顶山市大团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团结公司”)与被告鲁山县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置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团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利华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团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32万元和违约金15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中国银行借款700万元由被告使用,为此,双方就该款项的承担和偿还问题于2015年8月12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所借款项由被告使用,被告应当给原告房屋36套(被告开发的鲁山县房权证鲁阳房字第**),由原告处置后偿还该款,若被告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为所欠原告500万元为基数的30%(详见协议书)。后被告只交给原告20...(本文书还有3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