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董**、尤**、被告王*的法定代理人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4年2月18日9时10分,被告王*驾驶一辆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泗县刘*镇秦*村秦*行至事故地点时,将同方向正在行走的原告撞伤。该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紧急送至泗县刘*镇医院,但因伤情过重后转至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1、腰椎2、3骨折脱位伴截瘫,2、强直性脊柱炎。被告王*在支付82525元医疗费后拒绝支...(本文书还有2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