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男,1977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上诉人四川腾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腾翔公司无需向周**支付经济补偿金64530元、无需向周**支付2018年、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346元。事实和理由:(一)周**因腾翔公司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成立,腾翔公司不需向周**支付经济补偿金。1.2019年7月23日,周**短信通知腾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周**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2.腾翔公司并未拖欠工资,双方仅因工资发放方式变化而存在争议,并不足以导致被迫解除劳动合同。2...(本文书还有2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