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因诉被告辉县市人民政府、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第三人范**、辉县市黄水乡西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平村委会)撤销林权证一案,于2020年4月29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段**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准确确定行政案件被告的指导意见(试行)》,请求变更被告为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被告主体发生变化,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豫07行初****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通知了第三人范**、西平村委会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段**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郭*、委托代理人和**、范**、第三人范**、西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辉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03年5月30日为第三人范**颁发了编号为*******50...(本文书还有4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