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铜陵县林瑞修建装饰工程队(以下简称林瑞工程队)因与被上诉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营造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0)皖07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林瑞工程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营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庭前会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林瑞工程队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营造公司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营造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当事人2016年6月29日结算中,脚手架搭设、拆除工程款人民币812695元是估算。估算审核说明第五条载明:脚手架工程暂按建投初审意见(812695元)计入,工程决算后,多退少补。营造公司2018年申请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委托华诚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对案涉脚手架搭设、拆除工程量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确定性结果6210842.70元。其中案涉脚手架搭设、拆除工程款为人民币3604763.28元。...(本文书还有4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