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东宁市人民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东宁市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黑a**号卡罗*轿车归被告所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73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3日上午9时许,案外人戴某某驾驶原告的车辆到医院看望病人将车停在停车位后,准备上楼看望病人,他人告知院内有车辆着火,戴某某随即下楼探望发现自己开来的车着火了。路人报警,消防车赶到将火扑灭,经东消火认字【2019】第0010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19年8月3日9时3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车辆左前轮附近,起火原因排除自燃引发火灾、排除放火引发火灾、排除车辆油路或电路故障引发火灾、排除人为操作因素造成轮胎过热引发火灾、不排除...(本文书还有3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