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阮**,女,1972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再审申请人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置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星光置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星光国际广场认购书》已自动终止且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要件。《星光国际广场认购书》只对涉案房屋房号、面积、定金、价格等作出规定,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十三项事项,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星光国际广场认购书》第二条规定,双方没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该认购书已于2017年5月31日自动终止。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1、抵销行为依法不成立。抵销行为无书面协议,也无口头协议。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公司)...(本文书还有1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