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第三人南宁市收付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收付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已查明被上诉人认缴出资10万元占公司15%股份,但并没有实际缴付出资,却认定被上诉人出资了10万元,属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已查明案外人黄**认缴出资20万元占公司32%股份,并实际缴付20万元出资,却认定其仅出资10万元,其缴付的另10万元是被上诉人出资,明显与本案事实不符。3、被上诉人与黄**之间的银行往来,是其双方之间的私事,与向公司缴付出资没有关联,黄**按约定是出资20万,实缴20万;被上诉人按约定出资10万,未缴付出资。...(本文书还有3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