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杨**与被告李**、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对其确认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退还租金16668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33.40元,其中8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2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6%/年的计付,计算到6月2日为1600元(8万元×6%/年÷12个月×4),86680元的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6%/年的计付,计算到6月1日为433.40元(86680元×6%/年÷12个月×1)。事实和理由:因原告向被告租赁的养殖场被拆迁导致原告无法使用,2018年12月17日原被告双方对租金对账后,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166680元,并承诺于2019年2月1日前支付8...(本文书还有1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