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男,1959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裴**,女,1959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徐**因与被申请人徐**、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豫01民申****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史*,被申请人徐**、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本文书还有1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