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刘**诉被告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刘**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被告阳光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65809.4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0日8时5分许,被告李**驾驶豫n×××**号小型轿车沿睢县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睢州酒厂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措施不力,与原告李**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迎面相撞,致二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睢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李**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住院,花去大量医疗费。豫n×××**号小型轿车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并不计免赔率。
被告李**当庭辩称,对事故发生的责任划分没有异议。豫n×××**号小型...(本文书还有3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