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1962年4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直接采信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二大队第150404**********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主要定案依据,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半承担该事故民事责任,明显错误。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上诉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主观故意极大,过错极大,而上诉人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只是轻微的违章行为,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被上诉人醉酒不具备上道的资格,即使上诉人个人存在违章行为,如果被上诉人不违法上道,完全接触不到上...(本文书还有1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