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平安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晓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修车款200555元及鉴定费14038元,合计21459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案涉车辆×××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实际车主,2018年10月29日,原告在被告处为案涉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指定修理厂险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责任险限额为1256608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单号为:147010**********6982。2019年7月18日,原告儿子...(本文书还有2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