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国际学院)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对外经济贸易后勤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对外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国际学院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款协议有效是错误的。该借款协议因违反金融法规而无效。本案《借款协议书》于2007年1月5日签订,判断该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关于联营合同中保底条款问题第(二)项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无论盈...(本文书还有3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