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因诉山西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曹*系新绛县龙兴镇村民。2001年,山西××县的集体土地42亩,其中包括原告的家庭承包地8.12亩。新绛县龙兴镇庄儿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其父曹*标(又名曹*彪),其母孟*枝均已死亡。2015年10月26日,原新绛县国土资源局向原告所在的龙兴镇庄儿头村送达了《征地告知书》《征地听证告知书》。2015年10月30日,新绛县龙兴镇庄儿头村民委员会向原新绛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放弃听证证明》。原运城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新绛县201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审查报告》,运城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作出《关于新绛县2015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2016年3月1日,被告省政府作出《关于新绛县二○一五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批复》。201...(本文书还有3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