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王*、太原鑫金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鑫金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马*、王*、鑫金港公司的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与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胡*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胡*承担。事实与理由: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再审申请人依法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置再审申请人所述理由于不顾,未进行任何审理,在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只字未提及再审申请人的上诉理由,更未对为何不予支持再审申...(本文书还有26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