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康*因与被申请人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昔阳农商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西省市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康*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是昔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通知申请人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签收通知后,即于2019年6月21日向昔阳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提起诉讼。这一事实,有昔阳县人民法院发送给康*本人的(2019)晋0724立预字****号预立案登记通知书为证,故不存在二审法院认定的逾期起诉。(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申请人康*在本案一审、二审中,诉讼理由之一是农商行的这笔贷款并不是无担保的一般债权,而是有山西钧信担保公司为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这说明这笔债权并不是只有康*一个债务人,而是有两个以上的。根据江必新在《执行规范...(本文书还有2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