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760元及利息(从立案之日开始,按照本金70760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战友关系,因资金周*需要,被告于2019年11月至12月间分13次陆续向原告借款81300元,后被告已偿还10540元,上述借款均系微信转账及支付宝转账。截至目前被告尚*原告借款本金70760元。为此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公正裁决。
胡*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户籍登记信息,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三、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四张以及财...(本文书还有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