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对姚**一审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陈**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案涉3200元手机赔偿款系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此规定,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三个方面。具体到本案中,姚**取得3200元手机赔偿款是因陈**将姚**手机盗窃或非法侵占后,对姚**进行的赔偿,是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自愿达成口头赔偿协议,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姚**取得赔偿款并非不当得利。二、一审法院判令姚**返还陈**320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姚**的手机在彩票站被陈**盗...(本文书还有22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