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因诉晋中市祁县西六支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行赔终****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20)晋行赔申49号行政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及仓库等位于山西省××县,因东夏线供热公司周*改造项目被征收。2017年4月14日,在申请人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未领取相应补偿款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组织人员将上述房屋非法强制拆除,给申请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没有财产物品损失的主要证据不足,申请人房屋内尤其是仓库内有大量财产物品和货物因强拆被损毁。申请人为证明存在物品财产损失和货物损失,提供了大量照片以及视频,且照片和视频可以清晰反映申请人的损失情况,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仅提供了自行罗*的清单明细而未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与事实不符。(二)二审法院拒绝申请人要求当庭播放视频资料进行质证的要求,审理程序违法,并且二审法院未严格审查诉讼双方提交的证据。首先,一审判决书和庭审笔录记载着申请人提交了财产物品货物损失的照片和视频,二审法院却认定申请人“仅提供自行罗*的明细表,无其他证据佐证”,属于明显的颠倒黑白。其次,由于被申请人一直声称其强...(本文书还有5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