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陶**、邢**、王**因与被上诉人临颍县中佳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佳公司)、文**、临颍县豪强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强公司)、王**,原审被告王**、王**、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9)豫1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邢**、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上诉人中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上诉人文**、临颍县豪强木业有限公司、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陶**、邢**、王**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者驳回四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诉讼认定主体错误,四上诉人不是适格主体;2、中佳公司没有提供在火灾中受到损失的有效证据和合法材料,案涉鉴定评估意见书不是当事人选择的,也不是经法院委托的,所用检材没有经过质证,该评估意见书只对该次评估有效,且有效期为一年,评估公司所做的评估在程序上是违法的,一审法院未通知评估人出庭接受质询,也未说明原因,没有对上诉人提出的《调查申请书》做出回应;3、判决四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中佳公司答辩称,1、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认定;2、案涉评估意见书的委托人系临颍县应急管理局,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具有合法资质,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法有效;本案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四上诉人也未在指定期间提出申请;3、本案较为复杂,且受疫情影响,延长审限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反法定情形。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文**、豪强公司、王**答辩称,不应当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一审原告中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本文书还有67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