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孙*砦社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孙*砦居委会)、郑州市二七区孙*砦村改造指挥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孙*砦居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孙*砦村改造指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就拆迁原告所有的位于孙××号联合开发楼**层东、西两户房屋,按照《孙*砦二期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之规定标准与原告签订《二七区孙*砦村集体成套住宅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判令二被告按照1:1的置换标准给予原告补偿187.08平方米的安置房(价值约841860元);判令二被告按照《孙*砦二期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标准给予原告自行拆迁之日止被告实际交付安置房之日其中的过渡费188576....(本文书还有1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