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桂0223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潘**,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3月,被告人潘**购买了鹿寨县xx镇xx村xx屯村民廖某2在xx屯与xx屯交界处xx岭上种植的尾叶桉。2019年8月6日,潘**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xx岭砍伐其购买的林木。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xx岭滥伐林木数量进行实地勾图测算,滥伐林木蓄积量为90.7699立方米。
另查明,公安机关就滥伐林木进行立案侦查后,潘**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林木权属证明、鹿寨县林政办公室证明...(本文书还有1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