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男,1977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确认刘**与刘**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刘**返还刘**位于桂林市雁山区村民小组宫头岭(龙**)土地76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请求再审本案,维护再审申请人刘**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76平方米土地为生产责任制时期村民小组分配给刘**家庭的承包责任田地,刘**家庭成员对该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及收益权。根据国家目前的征地政策,在土地被征用时,承包人无需村民小组参加,享有单独与征地单位签订土地征用的土地补偿...(本文书还有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