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忠、周*游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云09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查获的毒品冰毒5420克,海洛因690克、荣威牌汽车1辆、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被告人李*忠的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属从犯;当庭自愿认罪,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系初犯、偶犯,而且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查明,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李*忠在临沧市镇康县,通过德邦快递将藏匿有毒品的包裹邮寄至陕西省西安市。后公安民警在该快递内查获毒品...(本文书还有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