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庆富明琴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明琴公司)与被告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4日、8月19日两次公开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柴**、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李*、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案外人王**与新福乡政府签订了本案争讼的9200亩水*合同。承包期至2033年。案外人王**经营“山川秀美公司”期间非法吸纳公众存款,被判刑罚。此承包的水*等系用吸纳原告258名全体股东款承包的。即原告公司系被害人258人组成的。大庆市公...(本文书还有12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