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太平洋保险的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210247.2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9日,崔*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兴红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向南左转弯过程中,与沿兴红路由西向东直行时的王**驾驶×××号助力摩托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受伤。经四平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下发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被送...(本文书还有3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