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柳*某醉酒后驾驶重庆牌三轮电动车在巴彦县巴兴公路路口处的道路上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巴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华山中队民警查获。经司法检验鉴定:送检的柳*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6.5119mg/***.经司法鉴定:无号牌重庆牌三轮电动车的技术参数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正三轮摩托车的定义。被告人柳*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柳*某于2020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巴某依法传唤到案。...(本文书还有4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