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日1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驾驶黑01w40**骥驰牌农用四轮拖拉机在巴彦县黑山镇民乐村的道路上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巴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洼兴中队民警查获。经司法检验鉴定:送检的温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6.0590mg/***.被告人温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温某某于2020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黑山镇依法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被告人温某某的户...(本文书还有43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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