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豪晨牌电动三轮车在巴彦县富江乡洼张屯的道路上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巴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司法检验鉴定:送检的李*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71.5552mg/***.经司法鉴定:无号牌豪晨牌电动三轮车的技术参数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正三轮车的定义。被告人李*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富江乡依法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本文书还有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