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梁晓军醉酒后无证驾驶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在巴彦县松花江乡永常村道路上行驶时,被正在执勤巴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巴彦镇中队民警查获。经司法检验鉴定:送检的梁晓军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4.9014mg/***.经司法鉴定:无号牌宗申牌三轮电动车的技术参数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正三轮摩托车的定义。被告人梁晓军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梁晓军于2020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松花江乡依法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本文书还有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