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王*威醉酒后无证驾驶黑l×××**两轮摩托车在巴彦县镇东乡王*店屯附近的道路上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巴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巴彦镇中队民警查获。经司法检验鉴定:送检的王*威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7.6878mg/***.被告人王*威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王*威于2020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镇东乡依法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被告人王*威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本文书还有4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