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辩称,关于税金的问题,前期支付的工程款中已经扣除了税金,关于未支付的400多万元的税金,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可以扣除。不同意支付管理费,安徽水安公司违法分包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所以不应当支持该项上诉请求。2017年8月20日涉案工程做了结算。关于鉴定费,因指纹不是张**本人的,所以安徽水安公司应当承担28300元的鉴定费用。
安徽水安博乐分公司述称,同意安徽水安公司的上诉请求。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安徽水安公司、安徽水安博乐分公司向张**支付工程款5357193.36元;2.判令安徽水安公司、安徽水安博乐分公司向张**支付逾期利息750007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2017年8月20日至2019年12月20日);3.判令安徽水安公司、安徽水安博乐分公司按年息6%支付自2019年12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安徽水安公司承建博乐市××村工程,张**作为实际施工人施工该项目的定居点供水工程及阵地工程,张**与安徽水安公司、安徽水安博乐分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2017年7月3日,安徽水安公司博乐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程项目部向张**出具《清场班组告知书》,内容为:“张**班组,根据2017年6月博乐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四期专题会议精神,我公司承建的博乐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四期)建设ppp项目(××镇)你班组施工的恰××村自来水项目我单位不再实施,由××镇政府接受余下工程的施工,对前期已施工的工程量,由镇里牵头、监理、业主、审计等各方确认,经各方确认的工程量我公司予以认可。经各方确认后你班组再次施工的工程量与我公司无关”,张**与案外人张××在告知书中签字。2017年7月17日,安徽水安公司博乐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程项目部出具《工程材料移交单》,移交博乐市××建设项目(××西村)供水工程××1管及××2管,移交验收意见为管材均完好无破损。7月20日出具《工程项目移交单》移交乌××南村阵地建设项目,移交验收意见为工程正负0....(本文书还有7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