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新疆恒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江阴创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丰公司)、陈*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新2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8日作出(2020)新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恒昌公司、创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再审申请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昌公司、创丰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7)新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2019)新27民终****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陈*一审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12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