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管租赁服务部称,其与金信昆明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金信昆明分公司的负责人加盖印章,租赁合同关系存在。一、二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请求驳回金信昆明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叶**称,原判正确,请求驳回金信昆明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金信昆明分公司易门新城国际商贸城项目部与钢管租赁服务部签订《建筑材料租赁合同》,约定钢管租赁服务部将钢管、扣件、顶托出租给该项目部使用,双方以结算单的形式对一个阶段的租赁品种、租赁时间、数量、租金数额进行结算,该租赁合同除盖有“金信昆明分公司易门新城国际商贸城项目部”的印章...(本文书还有510字未显示)